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政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信阳市司法局是信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机关,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是具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住所或事由发生地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1、被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盲、聋、哑或未成年的被告人。
5、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二)在行政及民事诉讼中属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经济困难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
4、因拆迁、征地、破产安置等权益受侵害,请求基本生活保障的;
5、家庭暴力导致伤残请求赔偿的;
6、请求医疗事故赔偿的;
7、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9、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10、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11、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2、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案件,并由信访部门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13、办理第二条第2、3、4项的公证事项;
14、农民工申请讨要工资或社会保险待遇、工伤等权益的;
15、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困难的确认标准
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依其本人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家庭救助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以受理案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县区民政部门向城镇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出具的《城镇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向农村符合特困家庭救助条件的农户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是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等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原因的书面凭证,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