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招商引资、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兴工强县、实业富县”和撤县设市的战略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拉动力。全县上下都要牢固树立“发展靠投入、投入靠项目、项目靠招商、招商靠环境”的观念和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的意识,站在讲政治、比贡献、促发展的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高看一眼、厚爱一层,自觉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观念,真正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放在全县经济工作的首位,放手放胆,放开放活,全社会参与,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在全县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宽政策,优化环境;积极引导,规范程序;数质并重,城乡并举;产业集群,整体推进;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优质服务,企业至上。通过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尽快把非公有制经济培育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
发展目标:在2005年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增加值、创地方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基础上,保持持续增长,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65%以上,2020年占80%以上。以民营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工贸小区为依托,大力推进工业化。力争每年发展3-5个生产技术水平高、产品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紧、自我创新能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力争每3-5年时间培育2-3个产值超5000万元或利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进入到县域工、农、贸、商、旅游、基本建设各领域,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尽快实现撤县设市的目标。
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投资与审批政策
1、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领域,均向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外来投资者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投资经营。
2、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受用工人数限制,所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首期认缴资本金1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的,工商部门应核准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集团。允许技术、知识、管理等企业发展要素入股。以科技成果出资创办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属市、厅级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20%;属省、部级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属国家级评审认定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5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县级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3、除国家法规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理”的并联审批制度。所有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一律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4、鼓励引进和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林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支持鼓励社会事业和服务性项目建设。所有投资者可以通过有效形式取得投资项目的建设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在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要重点引进和支持兴办“双高一低一无”(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无污染)型工业项目。
5、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确立为县重点扶持企业。在技术人才、发展用地、资金贷款、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6、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非公有制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的设立及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提出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申请书》发送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实行年检备案制度。
(二)税收与土地政策
1、县内外非公有制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县籍外出创业人士返回县域内创办的企业和现已落户兴办的企业),按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用地的优惠政策。
2、凡新上工业项目在合理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可享受相关土地优惠政策;推迟半年动工或延迟1年投产的,依照国家土地政策有关规定,征收其占用期间的土地闲置费,2年内还未动工建设的,收回企业征用土地并没收企业预交的征地款。
3、县外投资者(系指县外投资主体投资达50%以上的企业)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县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验证批准,由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
(三)鼓励支持政策
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不低于25%)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2、鼓励除公务员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协办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后,可在原单位实行“四保”(保留身份、职级、工资关系、调资晋级待遇)离岗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除国家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正确执行公务、倾心服务企业的前提下,受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在公开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一定的劳务费。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转业干部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提供3年人事代理服务,保留干部身份。鼓励复退军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组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建立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县财政按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上缴地方税收部分的1%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作为当年非公有制经济招商引资、东西合作、科技进步、教育培训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依照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设立县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以财政贴息的办法,由县政府确定每年对3--5户成长型、科技型、创业型、效益型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予以扶持,促其做大做强。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证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类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免检产品和市名优品牌,在有效期内,免于本县的质量监督检查。
6、对当年税收贡献50万元以上,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确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授予该企业法人代表“新县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四、强化优质服务观念,大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1、实行“一站式”办证。所有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一律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县内新上工业项目的审批,由县招商局全程负责接待、咨询、规划、立项等受理事宜,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并联审定,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2、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公示制。由县优化办、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审批项目和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布。
3、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在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承诺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应在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得超越期限。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实行申办责任制,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一定时限内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城市规划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2)国土部门在法定时限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和抵押用地手续,3个工作日完成新增用地上报手续。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用地审批上报手续。
(3)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接到外来客商安装要求后,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优先施工。非突发事故,停电停水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重要用电用水的项目和企业提前24小时再次书面通知,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等额经济赔偿。
(4)工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5)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评价登记表之日起,必须分别在30天内、20天内、10天内予以批复,否则视为认可或同意。
(6)凡涉及与外来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审批及其登记注册等相关的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手续。
4、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县定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隔离保护制度(即“零接触”机制)。实行:供地方与用地方隔离,办理证照与相关单位隔离,新投资主体与原企业隔离,专项缴费(税收除外)与职能部门隔离。一律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四乱”。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服务性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县内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从中设卡阻拦。本县服务单位在为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提供服务时,其收费标准应提供依据,公开公正,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3、实行集中收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三)规范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主动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以及举报投诉方式向社会公布。
2、对县民营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司法部门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和外来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经营者人身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公安机关协助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外来客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随意性检查。
3、对于发生侵害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合法权益的治安、刑事案件,政法各部门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起诉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
(五)严格处罚违纪违规行为。
1、凡是对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对违背县委、县政府规定,不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的收费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以违背政令、失职进行追究,严重者责令其辞职。凡有关部门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定之外向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收费、摊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除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2、对违反服务承诺给民营企业和外来客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等额经济损失外,将以不信守承诺、行政不作为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集体的有关责任。对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对单位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实行行政综合执法和集中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到民营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并核发通知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县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的,须经县优化办同意。部门工作人员不经批准强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停岗或下岗处理;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企业道歉,作出检讨,通报全县,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4、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审批办证收费及部门到企业收费“一单清”制度。县直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等审批办证收费以及部门到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时,须事先到县优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收费核查表》,加盖“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核查专用章”,企业凭加盖“中心”印章的《收费核查表》直接到“中心”收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5、强化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诉受理中心的职能。县优化办要建立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设立举报专用电话和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48小时内反馈回复意见,并督办投诉案件,要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重点查处故意刁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等违法乱纪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情况,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6、对违法乱纪、违背服务承诺和落实本实施意见不力,有碍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和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组织部、优化办、监察局、人事局、招商局负责及时查处,公开曝光。
五、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县委、县政府成立新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招商局,具体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规划制订、综合服务、关系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责任制。县委、县政府定期听取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集中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协调,及时处理解决有关问题。县委、县政府每年对相关单位下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任务,签订责任目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实行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奖惩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任务的单位颁发奖牌,并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或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予以处罚。
4、建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评议制度。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代表、群众代表,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对垂直管理单位,依据评议结果,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单位书面反馈。对二次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职实行诫免谈话或调离,对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职就地免职。
5、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誉评价制度。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评定。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誉良好、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非公有制企业,颁发信用匾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6、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纳入“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评选申报“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先进民营企业”等工作,县委、县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资奖励,对符合党员条件的民营企业主,积极吸收入党;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鼓励依法成立商会、协会等民间团体,加强企业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
7、加强对民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思想、职业道德、法制、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素质,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劳动致富,热心公益,富而思进,不断发展。
(此件发至各乡镇、县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