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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选车牌可以5选1 报废车车牌可再用
发布时间: 2007-07-04 11:23 信息来源: 新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核心提示

  7月1日起,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前10条措施开始在全国实施。措施实行后,我省不少办理车辆、驾驶证业务的市民发现,措施实施后确实比以前方便了很多。另据了解,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已提前半年甚至更早实现了服务群众的多项措施,真正便利了群众。

  跨县(区)缴纳罚款:全省已基本覆盖

  目前,全国除直辖市和部分设区市外,大部分城市由于受财政体制制约,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接受处罚后,必须向具体执法的交警大队所在城区或县内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跨县、区缴纳,造成居住地较远的群众缴纳罚款不方便。

  公安部要求各地自今年9月1日起,根据经济、人口规模等因素,选择1至2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市进行试点,商务、财政部门选择银行并建立交通违法罚款异地资金清算机制。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去年年底我省就开始运作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事宜。目前,除了南阳市所辖的5个县之外,省内各个县市(区)均可以通过邮政代办的方式异地缴纳罚款。

  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可申请原牌号

  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机动车所有人自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手续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违法处理渠道多:车管所也要设窗口

  目前,群众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定期检验等业务时,经常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必须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后,才能再到车辆管理所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导致多次往返。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需要先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安全检验机构与车辆管理所距离较远的地区,群众感到很不方便。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规定在车辆管理所以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当场接受处罚后,继续办理换证、车辆检验等业务,不必再多次往返。同时,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车辆合格后,可以当场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

  目前,在我省的郑州市等车管所,已经率先实现了这些业务。

  实施交通管制:事前告知原因和绕行路线

  今后,无论是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道路施工,还是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通警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邻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邻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接受交警询问可请律师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办理牌证:4S店和二手车市场可代办

  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

  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牌证具体工作模式和业务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允许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的条件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且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认定存在异议: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洛阳:仨月前已实行车辆上牌8选1

  安报洛阳讯(记者王海锋郭富昌通讯员张磊强)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洛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具体推出了一些便民利民新举措。根据《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7月1日以后,新车上牌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然而,洛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已从今年4月起,实行了8个号码选1,走在了全省前列。今后,这项制度也将继续实施,进一步方便群众。

  新闻链接

  服务群众16项措施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其中,第一项至第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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