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字[2002]18号
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县法制办公室、新县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县法制办公室、新县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2年9月30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县法制办公室、新县民族
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02〕7号),设置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县民族宗教局)。县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政府领导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研究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政府领导审定。
(四)根据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协助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领导决定。
(五)协助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七)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对上级党委、政府文件、会议决定及领导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向领导报告;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八)围绕中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九)协助政府领导抓全县政府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十)组织制订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方案,参与制订有关部门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对改革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和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负责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文秘工作。
(十三)负责县政府的值班工作,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四)管理县政府机关国有固定资产,负责接待、后勤及其他行政事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管理外资项目办公室、县政府招待所。
(十六)办理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县政府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室。
(一)综合室
负责政府重要报告、县长讲话等综合文字材料、文件起草、办理工作;负责计划、城建、物价、环保、物资等方面工作协调及文电、材料办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大事记;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承担综合协调、督促查办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室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信息收集与反馈,编发《政务信息》、《要情摘报》、《工作周报》;负责全县农、林、水、乡镇企业、科、教、文、卫、救灾、扶贫、农发行等方面工作协调及文电、材料办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督促查办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室(含目标管理)
负责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的督办查办落实工作;负责商业、粮食、供销、外贸、财税、人事、工商、民政、公安、司法、交通、计生等方面工作协调及文电、材料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编发《政务督查》和《政府工作通报》;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承担综合协调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市政府对我县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监控工作目标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评、奖惩;编写县政府对市政府目标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文电室(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分发、印制和印章、机要、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政府办公室行文把关,政府领导办公室、机关会议室管理和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协助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县无线电台、站管理、检查、服务及全县无线电监控管理工作。
(五)行政管理室
负责政府机关安全保卫、财务(所属单位财务监督)、接待、后勤服务、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办理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的行政事务;管理县政府办公室所属经济实体。
三、挂牌机构主要职责
(一)法制办公室
1、制定全县政府法制工作规划,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2、审查修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3、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4、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5、研究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6、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7、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8、审理不服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县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县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9、办理审查上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0、负责清理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1、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法制宣传、培训。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族宗教局(含侨务工作)
1、负责全县宗教事务和侨务工作。
2、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调研活动,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3、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培养和使用工作。
4、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5、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劝阻、制止和处理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活动,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6、协助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