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文明楼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楼院的创建工作,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水平,使其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楼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居民群众的素质为根本,以社区卫生工作为突破口,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第三条 创建文明楼院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区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第四条 创建文明楼院活动要发动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人人争做文明市民,家家争做“五好文明家庭”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文明楼院标准
第五条 文明楼院的标准:
环境建设好。楼院公共场所整洁干净,无违章建筑,无私堆杂物,无乱丢垃圾,做到无“四害”。阳台美观有序,无超高超宽堆放物。楼内墙壁洁净,无乱贴乱画和严重缺损,楼道照明设施完好。车辆停放有序,自行车入库集中存放,专人管理。楼道环境整洁干净,安静有序。居民群众生活环境良好。
社会风气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有力,居民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助。无“黄、赌、毒”现象,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及其他种大事故。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做到底数清。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服务管理好。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加强邻里之间的团结协作,认真执行文明楼院的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实现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坚决打击和扫除一切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性活动,提高楼院的文明程度。
创建工作好。有热心群众工作的楼院长、居民小组长,建立健全各项创建管理制度。有志愿服务组织,有文明楼院公约,群众参与创建活动有制度,有措施,效果明显。
第三章 文明楼院的评选和管理
第六条 文明楼院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批的方法。
申报文明楼院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申报,县文明办负责接受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申报,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初评意见报县文明委审批。
第七条 文明楼院由县文明委命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文明楼院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经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文明楼院的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会同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