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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05〕7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企业
的产品限定区域销售的意见》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企业的产品限定区域销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对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企业的产品限定区域销售的意见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三月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利用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28大类,555种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3年起,此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根据规定,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审查,对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发放市场准入证,在产品或包装上加贴QS标志方可上市销售。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2005年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了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明确提出采取如下措施做好我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建立食品质量区域监管责任制。三是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四是强化企业法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五是认真做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六是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明确提出对处于农村、偏远地区、交通闭塞地区,原料就近取材,产品销售地域性特点很强,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又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坚决不颁发生产许可证,但为了满足当地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放宽无证查处时限,严格限定其产品只在本地区域内销售,不得流向城市和商店(市场),并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从我县的情况看,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由于规模小,条件差,达不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按照国家政策属关、停对象。如果严格依国家政策对这些企业进行关、停,势必影响私营企业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稳定,更不方便群众生活。
根据以上精神,为了扶持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不具备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加强监管,允许其生产,但严格限定其产品只在本地区销售,并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质量承诺书》。
二、在限定区域内,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只要质量合格,工商部门在市场质量监管工作中不予以无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