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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05〕23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
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政办〔2005〕53号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建设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墙改政策的监管力度,为新型墙材的生产和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县墙改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确保我县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如期完成。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信政办〔2005〕53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
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持土地和环境,全面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建委、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国税局、水利局、工商局七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131号文件精神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精神,如期完成省规定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实心粘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自1997年以来,开展了墙材革新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具有节地、环保、节能等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已初步形成,产品有砖、板、块三大类共10多种。2004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5.42亿标砖,占墙材总量的16.6%。几年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量累计近30亿标砖左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节地5000亩左右,节能近20万吨标煤,利废130万吨左右。但是,这些成绩与国家、省要求和先进市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据统计,目前我市实心粘土砖企业仍有300余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30亿标砖左右,占用土地近2万亩,年制砖毁坏土地近6000亩。实心粘土砖已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我市有丰富的粉煤灰、河沙、珍珠岩及各种废料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十分有利。如何进一步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取代实心粘土砖,推广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市的建设,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各级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确保在限时内完成工作目标。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限时目标
(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有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规划区内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列入市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1)市规划区内属于省文件规定的各类建筑工程,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2)各县政府所在地、明港、鸡公山等要在2008年底开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建制镇、农村住宅,结合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的使用。
三、推荐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承重墙体:粉煤灰烧结砖、粉煤灰蒸压砖、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粘土多孔砖等。
(二)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普通或轻集料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粘土空心砖等。
(三)围墙:粉煤灰烧结砖、粉煤灰蒸压砖、普通或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粘土多孔砖、烧结粘土空心砖等。
(四)建筑基础:普通水泥砖、粉煤灰烧结砖、粉煤灰蒸压砖等。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确保禁实工作如期完成
(一)加大对禁止粘土实心砖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我市禁止实心粘土砖的具体实施方案,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增强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理解及支持。
(二)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要根据我市粉煤灰、珍珠岩及各种废料、河沙等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吸引社会资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业的投入,特别要促进承重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新材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要组织力量研究编制适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要及时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推广应用工作快速推进。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整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总量,根据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粘土实心砖的总量调控计划;要组织粘土实心砖企业制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
(四)加紧制定有关规划,确保禁止粘土实心砖工作有计划、按步骤顺利实施。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人员,根据时间要求,制定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督促禁止实心粘土砖的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完成进度计划的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五、加大政策监管力度
(一)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返退条件的单位,坚决无条件返退已交纳的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必须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特殊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允许使用。自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之日起,原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建工程应修改设计。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按设计规划施工的建设单位,责令其纠正。整改所支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利用各种废渣、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加强对砖瓦企业的税收检查。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粘土实心砖生产建设项目停止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要严格控制用地,禁止将耕地或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供应、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七)水利部门要对利用河沙、河道湖泊淤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给予规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