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来源: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录入:www.hnx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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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文〔2005〕17号
新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新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审批办证收费
及部门到企业收费“一单清”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新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审批办证收费及部门到企业收费“一单清”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检查通知书》
《检查登记表》
《新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审批办证收费核查表》
《新县县直部门到企业收费核查表》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新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审批办证收费及部门到企业
收费“一单清”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执罚行为和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新文〔2004〕49号)文件精神,整治“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使投资者放心投资,企业和城乡居民明白缴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收费“一单清”的含义
凡在县直各部门(单位)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等审批办证收费以及部门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列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县物价办、县财政局监制的“新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审批办证收费核查表”和“新县县直部门到企业收费核查表”(以下简称收费核查表)使用范围:收费核查表包括全部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依据、减免标准与批准减免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幅度超过10%的减免权收归县政府),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只须凭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即可领取相关证照,通过执收执罚部门的监管服务。
二、“一单清”的基本要求
1、统一核批办证收查
县直各部门(单位)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等审费以及部门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一律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列入收费核查表中,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未列入统一收费核查表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投资者和城乡居民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新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2、专户管理
审批办证实行集中收费,专户管理,收费缴入县财政局或“中心”为各部门(单位)原设立的分户帐内,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对进入“中心”帐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县财政不再调剂,全额返还给服务收费部门(单位)。
3、银行收款
农村信用联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收费“窗口”,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凭收费核查表,在农村信用联社设置的缴费“窗口”缴款。
三、“一单清”收费流程
1、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各类证照,在向各“窗口”提供办理各类证照资料同时,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股领取收费核查表后,与其它申报办证材料一并交给办证“窗口”。“窗口”直接将审批意见及收费核查表交“中心”核查。
2、涉及“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窗口”将同意意见及在收费核查表上填写收费金额后反馈给牵头部门“窗口”,再由牵头部门将审批意见及收费核查表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中心”业务股工作人员对需收金额进行核查后,加盖“收费核查专用章”交投资者。
3、投资者和城乡居民持已签署同意意见的“并联审批表”或审批表与加盖“收费核查专用章”的收费核查表到相关部门“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4、投资者和城乡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中心”收费“窗口”开具收费票据并缴纳相关费用,银行“窗口”办理缴费后,在缴费凭证上加盖印章。
5、投资者持已签署同意意见的“并联审批表”或审批表与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证照。
6、县直各部门到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时,须事先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领取收费核查表,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核查专用章”,企业凭加盖“中心”印章的《收费核查表》直接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为配合收费“一单清”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除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统一的行政检查外,县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检查申报核准制度和行政检查登记制度。县直部门到企业检查前必须到县优化办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持 《检查通知书》方可到企业按要求进行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前时应当如实填写检查登记簿(行政检查登记簿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中心”或者监察部门举报。
四、“一单清”的管理与监督
1、“一单清”工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相关收费稽查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实行日常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治理“四乱”。
2、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受理和查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
3、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2978398。
4、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开具非正规票据收费;不得在“中心”外或部门(单位)内收费;不得强行给投资者指定服务单位,并提取回扣;不得乘机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商品等。凡违反新文〔2004〕49号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在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