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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2-25 16:48 信息来源: 新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县是地质灾害多发区,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基础建设增加,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频繁,虽说也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地质灾害隐患,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的要求,为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将加强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为活动管理
  1、严禁在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中实施劈山开发搞建设。
  2、严格矿业开发管理。在矿产开采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当的人为活动,易形成大量的高陡临空面,破坏岩体的稳定性,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大量的矿渣堆积于山坡、沟岔,易形成崩塌、滑波、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推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3、严格公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在公路铁路旅游景点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中,因受山区的地形地貌条件限制,施工过程中,开挖边坡普遍存在,形成了一些临空面、悬空面,破坏了山体的原始稳定性,致使斜坡失稳,形成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对此要采取支护等防范措施,要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的各项措施,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速报制度。
  二、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聘请具有相当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2、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旅游景区需劈山开发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1、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2、要进一步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测员,确保防灾工作有人管、防范措施能落实。
  3、在县城内开挖山坡,最高开挖高度不得超过海拨高度110米,坡度不能超过40度,高差应保持在20米以内,工程实施前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评估,工程完成后,需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验收,否则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没有执行上述要求或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估的,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和用地手续。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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