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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新上工业项目审定工作程序及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2-27 09:15 信息来源: 新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新上工业项目审定工作程序及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新县新上工业项目审定工作程序及规划建设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新县新上工业项目审定工作程序及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全县工业发展质量和县置工业园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健康蓬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入驻工作程序
  第二条    立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双高一低一无”(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能耗、无污染)标准和工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报县招商局、发改委初步审核,按规范要求予以立项;符合上述条件和工业园区整体发展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需入园建设的,由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主体单位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度及强度等,提供项目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新上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局统一受理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报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    项目选址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有关领导集中会审。
  第六条    投资方与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力与责任;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方与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
  第七条    投资方提出项目设计规划和建设方案,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有关领导集中会审。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见流程图。
  三、项目规划用地及建设管理办法
  新上工业项目在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按照生态与环保的要求进行选址和征用土地,一般性工业项目的厂房建设要求在2层以上。新上工业项目,经研究按批复意见,签订用地协议,预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后再行规划并提供用地。具体办法如下:
  第九条    先批准、后选址,先规划、后建设,项目限期建成。
  第十条    新上工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全县发展的总体规划;入园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0万元/亩以上;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0万元/亩以上。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新县实际,必须建设2层以上厂房,且建设容积率要达到0.9以上,县城规划区内要达到1.0以上(特殊工业项目经审批,建设1层生产厂房的,建设容积率必须达到0.6以上,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必须达到0.65以上)。
  第十三条    新上工业项目征地区域内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同时申报批准。
  第十四条    新上工业项目的主要生产设施,自审批正式动工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建成投产。对一年之内未动工建设或工程形象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项目用地,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科学、周密、有序,不得对公共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和生态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新上工业项目建成后,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标准和约定条件的,发放验收合格证;建设不符合规定标准和约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凭验收合格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新上工业项目年检核查制度。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年终对项目经营状况、发展情况、新增投资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落实相关规定和项目约定事宜。
  四、优惠条件
  根据新政〔2005〕19号《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新发〔2006〕16号《关于优化经济环境  鼓励招商引资  加快非公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和豫发〔2007〕14号《关于加快黄淮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新上工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第十八条    新上工业项目,享受《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为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园建设,县康畈工业园区确定首期规划提供500亩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技术在行业领先的工业项目,在用地条件和提供的标准化厂房租金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新上工业项目工业用电价格原则上可享受省委豫发〔2007〕14号文件的有关优惠规定;入园工业项目用电价格一律享受省委豫发〔2007〕14号文件的有关优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上工业项目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监控管理,一条龙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合法手续。入驻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局(工业区管委会)统一监控管理、服务和办结应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上工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2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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