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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3-06 08:37 信息来源: 新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2007〕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县政府制定了《新县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六日
新县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我县“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优先的方针,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把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全县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647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50吨以内,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着力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大户的节能减排工作。
——电力行业。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鼓励开发利用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重点加快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做好我县大别山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工作,“十一五”末,我县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要达到29.75MW。
——建材行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重组,坚持上大压小,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轻工行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食品、酿酒等行业要严格控制产品单耗,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
  (六)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七)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任务,2008年6月1日前,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65%以上。
  (八)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小排量节油汽车。
  (九)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污染企业尤其是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促进污染物减排。加强县内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单位,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未建立污染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处理要求,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单位,一律下达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对经常不运行污处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底,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必须投入运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吨/日。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负荷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县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行后,新增垃圾处理能力140吨/日,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一)抓好农村污染治理。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县农业局、畜牧局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畜禽养殖、加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积极争取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积极争取给予脱硫加价。
  (十三)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部门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四)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五)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环保局要会同县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对本单位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十七)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县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十八)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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