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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3-06 08:39 信息来源: 新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上报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及拍卖。特殊情况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后,自行处置。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2、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汇总表》及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以及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资产处置收入中解决。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既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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