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县 民 政 局 简 介
新县民政局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其前身是县政府民政科,1949年,为加强民政工作,县政府单设民政科,1973年,与劳动组合为民政劳动局,1979年,民劳局分为民政局、劳动局。
一、班子成员:
于卫新 局总支书记 局长
程世海 局总支副书记 副局长 救灾办主任
官林泉 局总支副书记 副局长
王敬德 局总支副书记
王 肃 局总支委员 副局长
黄 斌 局总支委员 副局长
余义宪 局总支委员 纪检组长
汪 蔚 局总支委员 鄂豫皖首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
二、机构设置:
下属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光荣院、首府宾馆、公墓管理所、殡葬管理所5个二级机构和办公室、社会福利股、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优抚股、老干部股、低保股7个内设股室,
三、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三)主管全县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主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五)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做好灾情预报和救灾款物的筹措、拨发、管理及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民的生产自救和社会救助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六)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全县扶贫济困活动;负责六十年代下放职工的40%救济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和光荣敬老院建设。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主管全县乡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省、市政府下达的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乡镇间的行政边界纠纷的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九)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地名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承办乡镇以下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拟定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县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婚姻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推行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主管全县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章;依法负责全县性社团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活动,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主管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制定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三)主管全县社会福利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主管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各类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负责全县老龄工作,制定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