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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1-01 来源: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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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县交通运输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新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搬运装卸市场、机动车配件销售市场、运输服务辅助市场、汽车租赁、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三)承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全县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行业管理,负责营运机动车技术检测、运输争议仲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交通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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