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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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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县教育局

  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县科学技术局)

  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县公安局

  新县民政局

  新县司法局

  新县财政局

  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县自然资源局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县城市管理局(新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新县交通运输局

  新县水利局

  新县农业农村局(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县畜牧局)

  新县商务局

  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

  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县应急管理局

  新县审计局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县统计局

  新县林业和茶产业局

  新县医疗保障局

  新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县金兰山街道办事处

  新县周河乡人民政府

  新县郭家河乡人民政府

  新县苏河镇人民政府

  新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新县沙窝镇人民政府

  新县八里畈镇人民政府

  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

  新县吴陈河镇人民政府

  新县千斤乡人民政府

  新县卡房乡人民政府

  新县陡山河乡人民政府

  新县陈店乡人民政府

  新县箭厂河乡人民政府

  新县泗店乡人民政府

  新县田铺乡人民政府

  新县密码管理局、新县国家保密局、新县档案局、新县新闻出版局、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新县连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授权,在连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使景区管理机构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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