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22年专题 > 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网络检索指标 > 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新政复决字〔2021〕14号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 炜 职务:局长

  地址: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购买代用茶1件,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问题,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411523002021102764373550。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售‘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供货商提供有销货单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手续。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及浙江省检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提供的《检验报告》均显示该批次‘红豆薏米茶’及包装袋各项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资质完整,购进、销售商品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故我局决定不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被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详情页网页截图;2.购买案涉产品网络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3.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消费者实名举报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7日接到信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馆”(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购买的“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代用茶,涉嫌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并举报该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问题。被申请人接举报件后,于2021年10月27日前往该网店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该网店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产品生产企业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资质;同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的《检验报告》、安徽**产业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网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3.申请人投诉称其所购买的产品无出厂合格证及销售者夸大食品配料的保健、治疗等问题,经现场核查,该网店出示了上述进货单、票据资料及相关检验报告,对发现的网店图片标题为“养生推荐湿越重、越有用”用语责令删除。

  根据现场核查事实情况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于受理举报后15日内开展现场检查、核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该网店有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责令立即改正不当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于2021年11月6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意见,并于5日内(11月10日)依法依程序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及原因回复举报人。对于该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被申请人全面依法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案件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如实回复举报人,致于办理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办案过程中的审批凭证等材料无法全部显示在平台上,法律法规也没明文规定必须将这些内容提供给申请人,故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履行调查和回复职责”问题。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等问题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不予立案审批表;

  2.现场笔录;

  3.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

  4.实名举报书;

  5.案涉产品照片;

  6.快递单照片;

  7.平台商品快照、收货单截图;

  8.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9.安徽**产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10.检验报告;

  11.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购买代用茶1件,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问题,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411523002021102764373550)。被申请人接举报件后,于2021年10月27日前往该网店调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该网店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产品生产企业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的《检验报告》、安徽**产业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报告;3.对发现的网店图片标题为“养生推荐湿越重、越有用”用语责令删除。

  根据现场核查事实情况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认为该网店有证据证明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对发现的该网店图片标题为“养生推荐湿越重、越有用”用语责令立即改正。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于2021年11月6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意见,并于5日内(11月10日)依法依程序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及原因回复举报人,具体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售‘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产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供货商提供有销货单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手续。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及浙江省检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提供的《检验报告》均显示该批次‘红豆薏米茶’及包装袋各项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资质完整,购进、销售商品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故我局决定不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不予立案审批表;

  2.现场笔录;

  3.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

  4.实名举报书;

  5.案涉产品照片;

  6.快递单照片;

  7.平台商品快照、收货单截图;

  8.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9.安徽**产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10.检验报告;

  11.新县杨*互联网零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