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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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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复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庄*,

  被申请人: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 炜 职务:局长

  地址: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新县**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问题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21年11月9日向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事项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1日,其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在新县**店网购代用茶1件(花费8.9元人民币),订单编号:210611-382006774573281。收货后发现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购商品存在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遂网上实名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该网店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网店进行处罚,同时要求该网店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其购买批次食品的检测报告。但被申请人已经过现场调查,新县**网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销售的“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有限公司购进,供货商提供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且第三方检验机构及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院分别提供的检测报告均显示该批次饮用茶及包装袋各项检验结果合格为由不予立案。其对不予立案处理不服,认为:1、被申请人的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其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进行调查核实;2、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未向其提供相关不予立案凭证;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回复其举报的全部问题。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详情页网页截图;2.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实名认证页网页截图;3.网店证照信息截图;4.购买案涉产品网络订单截图;5.购买案涉产品收件快递面单照片;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1年8月9日接到信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新县**网店网购的“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存在食品污染、掺杂掺假,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问题。2021年8月17日,新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该网店进行实地调查。经查:1、该网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经营期间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该网店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同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红豆薏米芡实茶”的《检验报告》及多份安徽**有限公司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网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申请人投诉称所购买的产品包装有异臭气味,包装袋密封不好,有漏气现象,有脏脏的灰尘,包装上基本标识不全,无出厂合格证、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卫生安全检测报告等质量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6月21日收到该商品,直到2021年8月7日才投诉举报该商品有质量问题,因申请人只提供了图片资料,没有提供所购商品实物,不能真实显示所投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又因进行现场核查时,该网店已停止经营活动,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现场无任何商品,被申请人无法判断申请人所称的该商品包装有异味、有灰尘等问题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申请人保存不当造成的。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新县**网店无违法行为,于8月25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件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依法依程序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履行调查和回复职责”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年6月11日在新县**店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保健网购代用茶1件(花费8.9元人民币),订单编号:210611-382006774573281。收货后发现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购商品存在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

  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新县**店进行实地调查。经查:1、该网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该网店所售“赤小豆芡实红豆薏米茶”是从安徽**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红豆薏米芡实茶”的《检验报告》及多份安徽**有限公司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对于申请人投诉称所购买的产品包装有异臭气味,包装袋密封不好,有漏气现象,有脏脏的灰尘,包装上基本标识不全,无出厂合格证、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卫生安全检测报告等质量问题。经核实,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6月21日收到该商品,直到2021年8月7日才投诉举报该商品有质量问题,且申请人只提供了图片资料,没有提供所购商品实物,不能真实显示所投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8月25日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意见,并于当日依程序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及不予立案

  处理意见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详情页网页截图,实名举报书;

  2.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实名认证页网页截图;

  3.案涉产品照片;

  4.购买案涉产品网络订单截图;

  5.购买案涉产品收件快递面单照片;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案涉商品快照截图;

  8.现场笔录,网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9.网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10.安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发货单、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1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供货方安徽**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人购进商品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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