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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炜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县**有限公司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生产食品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