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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D003-02212-2022-0002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2〕4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1日

新政办〔2022〕43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0日

 

新县“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发展产业的金融帮扶力度,促进农户稳定增收,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富民贷”试点项目为抓手,对县内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贷资金,实现金融带动产业发展、助力群众增收。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按市场规则推动“富民贷”业务健康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县农行)作为承贷机构自主审核放贷。

  (二)广泛发动、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需求摸排工作力度,让农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自愿申贷。

  (三)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强化金融风险防控,严格监督检查,严禁“户贷企用”“甲贷乙用”等违规行为。县农行严格按照农户信用评级,审慎核定授信额度,依法加强贷后监管,确保风险可控。

  三、支持对象

  全县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见附件2),以户为单位申报、发放、使用信贷资金。

  四、业务要点

  (一)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村和乡镇金融服务组织、县金融服务中心联审推荐额度。

  (二)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且贷款期限应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采用自助非循环方式的,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

  (四)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抵押担保及贴息方式。无抵押、无担保、无贴息,由借款人还本付息。

  五、贷款流程

  (一)农户申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村级金融服务组织负责对“富民贷”申请进行初筛调查。

  (二)乡镇初审。村级金融服务组织对客户品行、信用、生产经营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客户基础信息,填写《“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见附件3),明确初审意见并取得申贷客户签字确认后,经乡镇金融服务组织审核,上报县金融服务中心,确保推荐客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真实经营项目和资金需求。

  (三)部门审核。县金融服务中心对乡镇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向县农行移交《“富民贷”推荐客户汇总表》(见附件4),确保推荐客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四)县农行审批。县农行在乡、村金融服务组织协助下,按照“富民贷”业务有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

  (五)贷款发放。县农行完成调查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六、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作协议。县乡村振兴局与县农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贷款管理、风险防范与补偿等方面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

  (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县农行开设“富民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县财政局负责注入首批风险补偿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按约定的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县农行与县政府(委托县乡村振兴局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8。风险补偿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县农行对专户内资金具有受偿权,在“富民贷”业务有余额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和退出。

  (三)贷款逾期代偿。对贷款本息逾期30天(含)以上或贷款未到期但发生了贷款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事项,县农行全力清收并经法院起诉执行无效后,提供法院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书等资料,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代偿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程序。县乡村振兴局将代偿申请书面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农行方可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进行资金划转,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根据放贷情况及时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保证贷款余额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基金放大倍数限额内。

  (四)建立风险熔断机制。当“富民贷”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时,县农行必须暂停发放新增贷款,直至不良率下降至设定标准。对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行政村,县农行必须暂停该乡镇、村贷款发放,直至不良率下降至设定标准。

  七、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县农行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富民贷”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及乡镇进行整改。县公安、法院、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行、银保监等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乡镇职责。各乡镇(区、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成立金融服务专班,定期实地调查、核实贷款农户信息及资金用途,引导贷款农户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协助县农行对农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农户不按“富民贷”规定的使用途径使用贷款的,及时告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农行,协助县农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清收,不断提升贷款农户还款意识和贷款资金使用效能,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三)银行职责。县农行要积极履行放贷主体责任,组建“富民贷”专职团队,每个乡镇明确1名片区金融服务联络人,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禁止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来源的农户发放贷款,确保“富民贷”业务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要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等县直单位及乡镇(区、街道)主职参与的“富民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专项推进“富民贷”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农行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富民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冒贷、转贷,对虚报、套取、挪用农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区、街道)要积极配合县农行开展“富民贷”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乡村公示栏、显示屏、村广播、微信等平台媒介,广泛宣传“富民贷”的申贷条件、资金用途、贷款利率等内容,对有贷款需求、符合申请信贷条件的农户,加强贷款服务,确保金融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 新县“富民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新县“富民贷”客户准入条件

            3. 新县“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4. 新县“富民贷”推荐客户汇总表

            5. 新县“富民贷”业务统计表

            6. 新县“富民贷”数据报送表

  

  文字解读:《新县“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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