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我家孩子受伤这么长时间,他们一个个都没事一样,不闻不问,还有没有天理王法呢?他们不赔钱,我就到法院去告他们,我要打赢这场官司。”2022年8月,新县访调对接调委会迎来一位情绪激动的诉求人吴某某,调解员见状,赶忙安抚吴某某激动的情绪,让他平静下来,慢慢的叙说自己的诉求。原来,吴某6岁的孙女在张某某开设的舞蹈班学习舞蹈,因租赁的房屋到期,张某某将舞蹈班学员转到新县某艺术学校继续学习舞蹈。吴某孙女在练舞过程中致左手桡骨远端骨折。艺术学校负责人刘某甲、张某某及当天带班老师刘某乙立即将小孩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医生建议回家休养两个月,要定期复查。事发后两个多月,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迟迟未解决。
【调解过程】调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调解员进行现场调解。张某某表示:培训班有孩子受伤,自己应负责任,现已主动支付治疗费和后期复查费用。但作为家长在明知孩子舞蹈课时已超期,未继续支付课时费的情况下继续送孩子来学习,家长应承担部分责任。当天带班老师刘某乙表示:在练舞时,下腰动作我要求年龄较大的孩子来做,但这小女孩坚持自己做,开始我让两个较大的孩子帮助她做,后来趁我不注意,她自己做,导致受伤。小孩在我的课堂上受伤,我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小孩的家人多次对我进行公开侮辱诋毁,给我造成了精神困扰。艺术学校负责人刘某甲表示:自己只是好心提供场所给张某某的舞蹈班使用,未收取小孩的任何费用,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调解现场,多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调解员决定采用各个击破的方法,多次走访案件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调解员耐心劝解下,艺术学校负责人刘某甲及当天带班老师刘某乙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多番调解,2022年9月16日,四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解室,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1、张某某除支付小孩的医疗费、复查费外自愿赔偿6000元;2、艺术学校负责人刘某甲自愿赔偿1000元;3、当天带班老师刘某乙除支付医院挂号费、交通费、核酸检测费用以外,自愿补偿1000元;4、协议签订后,吴某某及家属不得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侮辱诋毁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这起曾几次走到调解崩溃边缘的案件在调解员反反复复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此案件为损害赔偿纠纷,事关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当事人多,通过此案纠纷化解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更好维护了社会秩序和艺术学校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