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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浒湾乡刘某等四位农民工工资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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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8月27日上午9时许,刘某、郑某等4人来到浒湾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他们说:2020年他们为陈某辛辛苦苦打工一年,而陈某一直未给付工资,他们多次讨要,陈某均以手上没钱等为由推脱,追要期间陈某给付过他们一小部分,剩余拖欠工资均打有欠条,到2021年底陈某拖欠他们工资1年之多,刘某4人明白,如若再不加紧催要,就只能再等一整年,而此时陈某电话也不接,人也总避而不见,刘某一行人尝试过各种方法,包括换号码打给陈某,但一直沟通无果,不得已只能去陈某家里明要,陈某以忙且实在没有钱,并许下各种承诺以此借口而脱身,农民工实在没有办法了,到我所来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问明情况后,浒湾司法所汪所长立即拨打陈某电话,因为是陌生号码,陈某接的很快,汪所长要求陈某立即赶到司法所,但陈某有些抗拒,所长严厉告知:根据刑法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拖欠1年之久,恶意欠薪,你已经触犯了刑法,我们是可以对你采取行动的,最终陈某某同意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拖欠工资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30分钟以后,陈某赶到了司法所,汪所长首先对陈某某进行相关法律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陈某一直拖欠刘某某等人的工资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影响陈某的信誉。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陈某认识到自己拖欠工资是错误行为,并表示希望工作组出面让刘某人再多给一段时间,他一定会支付工资。经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调查,确定欠薪金额共计一万二千伍佰元。在做完调查笔录签字按手印之后,陈某当场支付郑某工资两千元,五十多岁的刘某拿着钱小心翼翼地放到贴身的口袋,握着所长的手,不停地说谢谢。余下二人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均与陈某签订协议书,敲定还款日期,并规定陈某必须在浒湾司法所的见证下给付欠款。所长见调解时机成熟,于是向刘某某等人约定调解时间,同时通知双方带上各自保存的有关证据资料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各方信息,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调解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后正式开始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沟通引导效果良好,双方当事人没有再次发生争执。陈某态度诚恳,希望刘某等人再给予一定时间,他会按时支付。刘某某等人也被其态度所打动,均表示同意陈某延后时间支付款项,随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某于2020年1月某日当面将拖欠刘某某等人的工资共计12500元全部支付给刘某等人。

  2.签订协议后,双方可在30日内到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在被申请人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乘人之危等不诚实行为之情形。

  4.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和侵扰对方的生活。

  5.本协议自所涉及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十份,当事人双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随后,调解员回访了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将刘某某等人工资兑现到位。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清楚或者不知道,调解的同时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的普及,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调解员巧妙地疏通农民工的思想,在对方提出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给付,找准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切入点,从而使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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