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若有第三人,根据第三人数量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申请人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的,需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的证据材料;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需提供能够证明具有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的相关材料;
(六)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五、受理地点
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309室(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邮寄地址: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309室(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6-2791398
七、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其他
费用:无
九、行政复议申请格式文本下载详见附件
附件: | 行政复议委托书(格式样本)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样本) | |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