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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方某某与李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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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其他类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1月5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新县卡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新县卡房乡某村村民李某某无偿帮助邻居方某某运输油菜籽到乡街道油坊进行加工。在将油菜籽装车之后,因所在村子离街道较远,方某某便让李某某搭载自己一程。李某某认为都是一个村子里的人,不好意思拒绝,便同意了。当车辆行驶至村干道一下坡拐弯处时,因刹车失灵发生侧翻,导致方某某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某经过几个月的住院治疗身体逐渐恢复正常。经核算,方某某花费各项医疗费共计45000元。在方某某住院期间,李某某主动向方某某支付了25000元医疗费。方某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李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才造成的,应当由李某某支付差额医疗费及个人后期康复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0000万。李某某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搭载方某某,在此过程中没有收取方某某运输菜籽服务费及乘车费,且是方某某自行要求搭载,此次事故方某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双方来到卡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申请后,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介入该起纠纷。经过多方走访及调查了解,调解员认为双方主要矛盾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此次事故李某某是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二是双方责任划分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避免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某解释相关的法律,李某某无偿搭载方某某,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虽然李某某好意搭载方某某行为,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因此,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对方某某的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某认为,一是自己在方某某住院期间已主动支付了25000万元的医疗费用,方某某不能要求自己全额支付医疗费用;二是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自己帮助方某某运输油菜籽才发生,而且自己也身体受伤,住院治疗半月有余,花费医疗费用近万元;三是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全靠自己一人务工维持家庭经济来源,对于方某某提出的3万元补偿金额确实难以承担,建议方某某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考虑到李某某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决定再做方某某的思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次事故主要原因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刹车发生失灵,并非李某某驾驶不当引起事故发生。双方本来是多年的邻里关系,李某某的无搭载行为本来是一件维系乡邻感情的好事,现在却成了一件对簿公堂的坏事。调解员建议方某某能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也为了以后还能正常维系邻里关系。

  为了以一种“温柔”的方式调解案件,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肯定了驾驶人李某某助人为乐的善举。但是,好意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李某某无偿搭载方某某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李某某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适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调解员最后抓住双方是邻里关系这一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建议方某某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考虑李某某家庭中的实际情况,能够适当作出让步。基于本案中双方的邻里关系和方某某受到的实际损害,为了平衡双方各自的权益及平息纠纷,调解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有针对性的梳理引导,使原本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渐渐变得心平气和。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方某某也积极主动表示为减轻李某某的经济压力,愿意降低赔偿标准。最终在调解员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此次事故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方某某承担30%的责任。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5日下午,在乡、村两级调解员的主持见证下,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再次赔偿方某某医疗费10000元、后期康复费3500元,两项费用合计135000元;

  2、李某某于202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相关费用;

  3、该纠纷为一次性调解终止,方某某今后不得再以此事向李某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继续维持往日和睦地邻里关系。

  2023年1月28日,乡调委会经过电话回访当事人方某某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方某某反应李某某已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协议并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件点评】

  在此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法律问题应当理性对待应当主动增强法律专业知识,及时解答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才有利于矛盾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对于非法律问题,则应当感性对待。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且事后主动协调解决具体赔偿问题,与被侵权人方某某之间建立起情感联系。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促使当事人方某某主动进行了让步,避免了双方之间矛盾纠纷升级。“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同时要注意,虽然好意搭乘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者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以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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