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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韩某甲与吴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3-01-16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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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类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1月11日

  矛盾纠纷类型:山林土地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新县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1日上午,新县田铺乡某村村民韩某甲来到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哭诉她家土地被征用几年却没有收到补偿款。经过申请人陈述了解到:2019年4月,乡政府征用韩某甲部分农田建设田铺大塆景区接待中心,负责人吴某某表示会补偿其4000元,但是至今补偿款也未收到。韩某甲多次寻找吴某某要补偿款均无果,便来到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希望调委会出面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本案后,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实地察看、走访,并通过查阅田铺居委会资料、向景区负责人吴某某了解等方式,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调查,田铺大湾景区建设用地征用农田属于韩某甲和韩某乙(已过世),但是在征用农田期间,韩某乙声称该建筑用地全是自家农田,韩某甲不在家,韩某乙领取了农田补偿,导致韩某甲未收到补偿款。随后,调解员分别韩某甲和吴某某取得联系,并一一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经双方同意后开始调解。

  韩某甲表示,自家农田被征用建设田铺大湾景区是好事,能够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这块地离自己家很近,如果不被征用,自己平时种些蔬菜,自给自足很方便,但是自己为了支持政府建设,便同意了征用政策,三年来也未收到一分的补偿款,与当时说好的政策根本不相符,并且因为自家农田被征用,家里没有田地可以种,导致自己只能到县里务工,生活极其困难。景区负责人吴某某表示,当初在征用土地时,已经承诺会补偿4000元,补偿款已经发放了,是韩某乙领取的,韩某乙表示农田都是自己的,因为现在韩某乙已过世,他的子女也都不在家,并不了解情况,在乡财政所是有这笔资金的存根的,已经发放过的补偿款,过了这么久,也不能因为韩某甲说没有领到就再次补偿。调解员梳理出本起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因为土地征用时农田划分不明确,导致韩某甲未领取到补偿款,受到损失。

  2023年1月11日,人民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喊道现场进行调解,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沟通协调,调解员提出:一、告知韩某甲农田被征用的补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二、景区负责人吴某某已向上级申请过土地征用补偿款,没有权限再次申请,由司法所负责人与乡镇主要领导会商,寻求补偿办法。因韩某乙的问题,导致韩某甲未收到补偿款,韩某乙已过世,不能再找到他,但是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实事求是为老百姓解决诉求,乡政府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理性分析,得出最终调解方案。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多次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双方表示互相理解,同意此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景区负责人吴某某在经乡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后,补偿韩某甲土地征用款三千元。2、韩某甲保证今后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3、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案例点评

  从此例土地征用建设纠纷调解案例中,我们应学习它成功调解纠纷的方式,加强土地征用建设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作为实施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土地征用建设的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公民,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征用补偿案件,因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如处理不当,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很大。

  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深入当地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当地政府充分沟通、协调,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在法律的大前提下,注重细节,把握尺度,重视实质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案件虽小,但能从中反映出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田铺乡政府对待人民群众一视同仁,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己任的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矛盾纠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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