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案例库
信阳市新县黄某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类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1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合同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新县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新县某公司在黄某某个体经商店购买空调17台,每台2000元,于2020年12月某日,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还款日期到后,黄某某多次向某公司催要货款均无果。2023年1月份,黄某某到新县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访调委)申请调解,请求帮助解决与某公司之间合的同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与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电话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告知调解双方权利义务后,调委会受理了该起纠纷。

  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来到调解现场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同时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黄某某表示:某公司在自己经营的店内购买空调17台,共欠货款34000元,当初自己是出于信任才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如今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竟然如此自私,拒绝支付货款,等于变相将风险转嫁于加自己,自家生意也因疫情影响导致货物大量积压,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急需货款到账后解燃眉之急。黄某某主张,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双方都应按照口头约定履行合同,否则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则一再强调自己并非不愿意支付货款,只是近几年公司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处于停滞阶段,公司周转资金有些紧张,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

  调解员根据本案情况,梳理出本起案件的主要矛盾为案涉货款支付问题,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可否找到让双方经济上都能接受并满意的解决方案。

  2023年1月某日,调解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黄某某与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也构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疫情期间各行业都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公司业务停工,这对某公司来说属于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某公司立即支付全额货款,不仅对公司来说易造成企业陷入僵局,且显失公平。经过调解员一番讲解,黄某某情绪逐渐缓和,但仍坚持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对此,调解员趁热打铁告知黄某某,通过前期走访和调查的情况来看,某公司确实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劝说双方,因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冲击,今后双方在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双方应对未来怀有希望,并引导双方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同时向双方提出某公司以分期方式支付货款的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明法析理,反复沟通,双方认真考虑后表示可以互相让步,同意变更合同,重新约定某公司同意以一次性支付货款。经过调解员的耐心交流沟通,双方认真分析后表示可以互相理解,于2023年1月20日,黄某某与某公司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某公司欠黄某某货款34000元,于双方签字之日一次性付齐(已兑现)以上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中,因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公司业务停工一个月,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全额支付货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从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可能的角度,让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组织双方对话交流,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想法,结合本纠纷的实际情况,详细讲解法律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圆满解决纠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