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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甘某某与严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3-03-0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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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其他类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2月20日

  矛盾纠纷类型:邻里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新县浒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新县大别山“鸡商高速”修建过程中,占用了村民甘某所在村民组的公共饮用水井,村民另选一处重新修建饮用水井。因严某某家地理位置与新水井距离较远,严某某便引用一水管将井水接到自己家中,水管需从邻居甘某某家田地经过,严某某认为水管掩埋地下较深,且复土后不会影响甘某某家田地正常耕种。于是严某某在开挖水沟时未与甘某某协商,甘某某发现后认为严某某未征得自己同意损坏自家田地,一气之下用铁锨挖断了严某某的引用水管。严某某上门找甘某某理论,双方因语言不和,由争吵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甘某某身体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用800余元。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双方来到浒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立即赶往事发现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发生争议的引水管道进行实地勘查。经过走访发现,甘某某家田地里有一条新挖出的沟渠,沟渠内水管已被挖断,而严某某目前只能通过挑水的方式来解决家庭日常用水。调解员实地核查新水井与严某某家地理位置发现,饮用水管只能从甘某某田地经过,再无法从其他合适位置修建引水管道。

  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调解员首先找到甘某某向其指出,双方应遵循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邻里相处应以和为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调解员又向甘某某普及了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告知甘某某,严某某在其田地里修建引水管道,甘某某同样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只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甘某某没有必要以此为难严某某,进而引发双方矛盾。经过调解员的解释,甘某某意识到应当配合严某某修建饮水管道。

  随后,调解员再次找到严某某并如实指出其行为的不妥之处:严某某在开挖水沟前应主动与甘某某协商,在双方协商不成功时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激发矛盾,严某某造成甘某某身体受伤,已属于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责。调解员向严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法律规定,严某应依法赔偿甘某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调解员语重心长的劝解和法律宣传,严某某意识到自己鲁莽行为带来的后果,表示愿意赔偿给甘某某造成的损失。

  见到时机成熟,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当事人、反复协商,提出化解矛盾的方法和建议,双方当事人被调解员真情实意所感动,意识到自己的鲁莽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互相赔礼道歉,自愿达成协议:严某一次性赔偿甘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甘某同意严某饮用水管从自家田地经过,双方继续维持往日和睦地邻里关系。

【调解结果】

  2023年2月20日,在乡、村两级调解员的主持见证下,甘某某与严某某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严某某赔偿甘某某医疗费9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500元;

  2、甘某某同意严某某家饮用水管从自家田地经过,并给予方便,保证不再破坏饮用水管;

  3、严某某将饮用水管深埋地下后,及时恢复田地原貌,不得影响甘某某耕种;

  2023年2月25日,乡调委会经过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反映已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件点评】

  邻里纠纷往往因小摩擦开始,若不及时调解,有可能转化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如果讲不通法,可以先讲理,通过讲理认清案件事实,然后再讲法律,当事人在明理基础上易于理解和接受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员必须深入现场勘察了解,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然后讲法说理,耐心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尽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使纠纷彻底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该案并不复杂,但关乎民生日常,调解员快速调解,彻底解决了影响和谐的“邻里事”,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在今后的工作中,基层调委会将不断继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能动性,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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