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23〕5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日
新县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我县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矿、交通、旅游、地灾治理、生态修复、边坡治理等工程项目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项目建设前期土地平整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除项目自用外,严禁未经批准出售、倒卖、非本工程使用或外运。未经依法批准或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施工期间外,以工程建设为名进行实质性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实施中产生砂石资源处置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地质灾害治理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砂石管理专班现场踏勘、联审联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处置备案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将审批备案情况抄送县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签订《生态修复、地灾隐患治理承诺书》,承诺负责开挖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地灾隐患治理工作,并承担治理费用;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未用于本工程综合利用的砂石(土)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核准需外运处置砂石量:
(一)砂石量在10万吨以内(含10万吨)的,结合区域市场行情,确定基准价为砂料4元/吨,石料6元/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砂料含砂量差的(30%以下)不收取费用,含砂量一般的(30%—50%)按1.5元/吨收取,含砂量好的(50%—80%)按2.5元/吨收取,含砂量优的(80%以上)按3.6元/吨收取;石料10万吨以下含石量50—60%的按3.6元/吨,含石量60%—80%按4.8元/吨收取,含石量80%以上按6元/吨收取;砂石等次,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由县砂石管理专班确定。
(二)需外运处置砂石量达10万吨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予以评估,公开出让,出让收益缴至县财政账户,测量费、评估费、拍卖佣金从资源处置收益中支付。
(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原则上由县平台公司收购处置并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资源税。
(四)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向县税务局缴纳砂石资源税。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票据和资源税票据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施工和砂石(土)资源外运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备案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占地规模;(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数量;(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期限。
第七条 属地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属地政府对全流程监管负直接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总体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和设计方案、设计标高采挖。
第八条 属地政府、公安、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城管、林茶、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火工品审批及使用监督,依法对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全县砂石(土)资源运输“三无”车辆的清理和整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储量测算,价值评估,负责征缴砂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采盗砂石(土)资源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以上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资源收益入库及统筹安排使用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对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市场价值认定。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加工砂石(土)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交警、城管等部门对砂石(土)资源运输车辆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对“三无”车辆进行清理、整治,规范运输行为;依法对砂石(土)资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城区已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工地砂石(土)资源的合法使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建筑领域擅自外运、买卖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城区建筑工地砂石(土)资源非法外流,严控非法砂石(土)资源运输;严管城区道路运输抛洒行为;管理县内消纳场。
县林茶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排查全县从事砂石(土)资源销售的企业,负责对砂石(土)资源的市场价格实施日常监督:依法对无照或超范围收购、销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外运砂石(土)资源税等相关税收,依法查处砂石(土)资源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第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村级公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结束后仍有结余的砂石(土)管理;
(二)地质环境灾害及其隐患排除与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产出的砂石(土)、农村建房过程中产生的除自用外的砂石(土)进入流通领域的。
(三)其他情形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的。
第十条 砂石(土)资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按照县财政50%、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40%、县自然资源局10%的比例进行分配。县财政分配资金优先用于县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属地政府分配资金优先用于生态修复治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县自然资源局分配资金用于砂石(土)资源的日常监管费用和处置前期费用支付(包括储量测量、评估、拍卖佣金等)。
第十一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和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3月3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新县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