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2〕11号
申请人:李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申请人: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 炜 职务:局长
地址: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1〕129号),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2021年9月27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0月28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新县政府网进行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投诉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告知,并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自2022年1月以来共向本机关申请3次行政复议,每次行政复议申请都是关于新县市场监管局对新县八里畈镇芳馨茶厂生产的花茶类产品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且每次投诉举报都要求获取奖励,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申请人多次购买新县八里畈镇芳馨茶厂生产的花茶类产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继而行政复议,该行为表明申请人并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