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投诉的形式:
书面投诉书
二、受理投诉的方式:
1、现场提交(新县财政局 413 室或者新县市民之家 A25“有诉即办”窗口)
2、电子邮件(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投诉材料不再书面现场提交,改为以 PDF 格式的电子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同时发送 word 文档)
电子邮件地址: xxczcgb@163.com
3、邮寄地址
联系部门: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事务中心
联系人:朱俊峰
联系电话:0376-2980510
通讯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潢河北路 259 号 413 室
4、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以及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http://123.7.16.63:8600/TPBidder/)在线办理政府采购投诉
5、传真(号码:0376-2980510)
三、注意事项: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同一环节投诉事项应一次性提出。
4、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5、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