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年9月12日)
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 | 执法人员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案案值(元)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 定日期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 |
1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74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邵家喜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97.00 | 2023年8月17日10时33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千斤乡街道鑫隆茶叶对面的邵家喜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邵家喜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0495。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黄金叶(硬红旗渠)1.0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邵家喜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黄海燕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负责人黄海燕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邵家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邵家喜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7.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伍元捌角贰分(¥5.82元) | 2023/9/6 | 2023/9/12 |
2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71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黄成枝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64.30 | 2023年8月16日9时4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街道银梦河市场交叉路口的黄成枝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黄成枝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1605。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黄鹤楼(软蓝)1.0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黄成枝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黄成枝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黄成枝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黄成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黄成枝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4.3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玖元捌角陆分(¥9.86元) | 2023/9/6 | 2023/9/12 |
3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67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杨裕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88.68 | 2023年8月1日10时2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千斤乡街道千斤大道西段未来星旁的杨裕品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杨裕品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1877。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黄金叶(软盛世金典)1.0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杨裕品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杨裕品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杨裕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杨裕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8.68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拾壹元叁角贰分(¥11.32元) | 2023/9/6 | 2023/9/12 |
4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63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朱先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485.00 | 2023年7月26日10时26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廖洼村的朱先德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朱先德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0267。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云烟(紫)5.0条,共计1个品种、5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朱先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朱先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朱先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朱先德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85.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拾玖元壹角(¥29.10元) | 2023/9/6 | 2023/9/12 |
5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59号 | 冯杨(16150552011), 宋军(16150552005), 曾璨(16150552016) | 郭海涛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525.00 | 2023年7月25日 9时3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将军南路光彩安置区3排1号查获郭海涛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黄金叶(乐途硬) 3条,共计1个品种,3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朱先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朱先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朱先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郭海涛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25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叁拾壹元伍角零分(¥31.50元) | 2023/9/6 | 2023/9/12 |
6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72号 | 冯杨(16150552011), 宋军(16150552005), 曾璨(16150552016) | 程光梅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566.04 | 2023年8月16日 10时5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发展大道老车队门口1号店查获程光梅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黄金叶(软盛世金典) 3条,共计1个品种,3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朱先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朱先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朱先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程光梅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6.04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叁拾叁元玖角陆分(¥33.96元) | 2023/9/6 | 2023/9/12 |
7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70号 | 冯杨(16150552011), 宋军(16150552005), 曾璨(16150552016) | 曹东阳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64.30 | 2023年8月15日 10时2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将军路怡美山庄大门北1号查获曹东阳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黄鹤楼(软蓝) 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朱先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朱先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朱先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曹东阳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4.3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玖元捌角陆分(¥9.86元) | 2023/9/6 | 2023/9/12 |
8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69号 | 冯杨(16150552011), 宋军(16150552005), 曾璨(16150552016) | 骆春玲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5204.00 | 2023年8月3日 16时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林冲村查获骆春玲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云烟(紫) 6条,84mm 黄金叶(硬红旗渠) 9条,84mm 红塔山(软经典) 31条,84mm 红旗渠(新版银河) 32条,共计4个品种,78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朱先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朱先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朱先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骆春玲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204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肆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468.36元) | 2023/9/6 | 2023/9/12 |
9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68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李玉梅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753.72 | 2023年8月2日10时12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街道银梦河市场十字路口69号的李玉梅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李玉梅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0764。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红旗渠(天行健)3.0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0条、云烟(紫)2.0条、,共计3个品种、9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李玉梅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李玉梅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李玉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李玉梅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53.72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肆拾伍元贰角贰分(¥45.22元) | 2023/9/6 | 2023/9/12 |
10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61号 | 余义星(16150552004), 于伟(16150552010), 曾璨(16150552016) | 游禹远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220.00 | 2023年7月25日15时5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吴陈河街道银盘商贸城内中段10米的游禹远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游禹远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1259。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黄金叶(软盛世金典)1.0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游禹远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游禹远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负责人祝永华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游禹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游禹远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20.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拾壹元叁角贰分(¥11.32元) | 2023/9/6 | 2023/9/12 |
11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54号 | 冯杨(16150552011), 宋军(16150552005), 曾璨(16150552016) | 彭友成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77.36 | 2023年7月17日 10时1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余义亮(16150552015 ),在新县新集镇爱心家园出口查获彭友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苏烟(五星红杉树) 1条,84mm 黄金叶(软盛世金典) 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游禹远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游禹远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负责人祝永华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游禹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彭友成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77.36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拾贰元陆角肆分(¥22.64元) | 2023/9/6 | 2023/9/12 |
12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新烟处[2023]第75号 | 孙俊(16150552008),夏传红(16150552003),曾璨(16150552016) | 韩文志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073.06 | 2023年7月17日8时5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夏传红、孙俊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金河村韩文志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韩文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2403。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红旗渠(硬银) 11 条,娇子(时代阳光) 2 条,黄金叶(硬红旗渠) 1 条,黄金叶(喜满堂) 1 条,红旗渠(新版银河) 53 条,共计 5 个品种,68 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韩文志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当事人韩文志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韩文志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韩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以进进货总额3073.06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佰肆拾伍元捌角肆分(¥245.84元) | 2023/9/12 | 202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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