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田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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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413026**********1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新城当罚决字〔2022〕07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运输渣土过程中造成渣土泄露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5日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渣土过程中,经过爱心公园时造成渣土泄露,经测量泄露面积3.6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路面渣土清理干净; 2.处叁仟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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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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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长期)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02 |
处罚机关 | 新县城市管理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MB1D96229J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县城市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MB1D96229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