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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年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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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 执法人员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涉案案值(元)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定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
1 新县 烟草专卖局 新烟处理[2023]第64号 孙俊(16150552008), 夏传红(16150552003), 曾璨(16150552016)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50 2023年07月27日9时11分,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夏传红、孙俊等一行三人,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四面山中通快递公司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当场查获利用快递运输的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 3条,共计1个品种,3条卷烟。经现场鉴定,初步判断该批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经查询和电话联系,无人认领该批卷烟,且无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卷烟来源渠道的合法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批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鉴于上述案情,该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对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 3条进行公开销毁。 2023/9/27 2023/9/28
2 新县 烟草专卖局 新烟处[2023]第81号 余义星(16150552004),于伟(16150552010),曾璨(16150552016) 余义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7530 2023年8月30日19时47分,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夏传红、2023年8月30日15时58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金兰山彭河村 的余义德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余义德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0089。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卷烟红旗渠(天行健)25.0条、红旗渠(新版银河)61.0条、红塔山(软经典)4.0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7.0条、云烟(紫)7.0条、黄金叶(喜满堂)20.0条、黄金叶(硬帝豪)41.0条,共计7个品种、185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余义德本人持有的该经营门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现场当事人余义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购烟证明和合法的来源渠道。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余义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余义德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480.5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仟贰佰壹拾叁元贰角伍分(¥1213.25元) 2023/9/28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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