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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某公司对新县税务局浒湾税务分局行政处罚不服产生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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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新县华某公司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发现自己无法正常进入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随即来到浒湾分局了解情况,经核实因未能及时对第二季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浒湾分局对该企业进行催报之后,制作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企业逾期申报行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了处罚100元的决定。申请人在收到拟处罚告知书后,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违法,因公司财务人员个人原因导致逾期申报,且自己不熟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所致,已进行改正,不愿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表示如果对其进行处罚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对该企业逾期申报行为进

  行处罚。该企业认为,自己并非主观故意,财务人员不在岗,自己不熟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所致,已及时进行改正,自己是小本生意,第一次疏忽就进行罚款,感觉处罚不讲情面,分局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分局认为,逾期申报行为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合法合理。

  三、调解过程

  申请人在收到拟处罚告知书后,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违

  法,因公司财务人员个人原因导致逾期申报,且自己不熟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所致,已进行改正,不愿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表示如果对其进行处罚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调解中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与行政相对人和分局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争议。后行政相对人和税务分局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向新县税务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行政调解申请书。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了税企双方陈述的意见,经过深入细致的了解,找准了矛盾发生的原因。随后,调解员仔细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企业逾期申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第一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解员认为该行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整改,属于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引导更为合法、合情、合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两位调解员与税企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建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引导的调解建议。

  四、调解结果

  分局在听取两位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后,意识到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虽然有相关法律依据,但是违背了省局制定《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初衷,虽然合法但并非完全合情合理。鉴于该企业因征管程序不熟悉,非主观故意,且当税务机关告知企业逾期申报的违法事实后,企业第一时间表示愿意配合整改,及时申报,主观上并没有逾期申报的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遂决定对该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该企业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表明已经认识到了逾期申报的严重性,以后一定会引以为戒,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做好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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