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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0001-02212-2023-00007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3】33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7日

新政办〔2023〕33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兰山街道办,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7日

 

新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健全决策机制和制度,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信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承办单位需求及时提供专家库名单。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六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八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专家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部门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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