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23年专题 > 以案释法案例库
行政调解落地生花 涉税争议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8日,新县税务局接12366热线,某个体工商户反映由于税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其产生了滞纳金,要求免除其应征收的滞纳金。纳税人态度坚决、情绪激动,而且拒不听取解释。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为双定户,系统提取的开票数据显示达到个人经营所得税起征点,由于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在省局后台简易申报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一直未能自主提供真实的经营收入数据,未及时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因此按规定产生滞纳金。

  “枫桥式”调解团队迅速反应,在调查清楚事情原委后,一方面安抚纳税人的情绪,耐心和纳税人沟通,另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讲解纳税申报流程、时间要求、加收滞纳金的依据等。同时告知其税管员和县局业务部门骨干的电话,方便他有任何涉税问题都可以随时电话咨询,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经过公职律师、业务骨干的密切配合,以及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纳税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该纳税人在省局后台简易申报后,应根据实际自行更正申报,因纳税人一直未能前来自行更正,直至系统提取疑点数据后税源管理单位通知其前来更正,属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新县税务局充分发挥设立在分局的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的作用,成立“枫桥式”调解团队,打造“以案释法,调解结案”基层实践。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实行日常轮流值班制度,坚持规范执法、依法调解,实现涉税费矛盾争议“一盘棋”化解,形成税费争议解决“内外联动、多元调处”新格局。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实现“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县局、矛盾就地化解”的良好局面,持续构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