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政〔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县政府对2023年12月15日之前县政府(含县政府办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新政〔2006〕45号)等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政〔2004〕32号)等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除。
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35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除继续有效和决定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3年12月15日前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报县政府按程序修订印发,并按程序重新公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并未重新公布的,自2024年6月1日起自行失效。
本决定自 2024 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新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
2.新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
3.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