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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D003-02211-2024-0000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5日

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政〔2024〕2号

  经县政府同意,对《关于印发〈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35号)、《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72号)等6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35 号)

  (一)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在新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两年以上。”修改为“在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二)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对获得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8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县政府对获得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删除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增加“两次公示申报单位(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秘书处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49号)

  (一)第二条分配原则修改为“原则上优先解决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家庭中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第三条申报条件修改为“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县城规划区内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均可申请。申请住房的单身人员,年龄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增加:“(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第五条(一)申请的申报材料增加“1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11.申请人为55岁以上的,需提供子女房产证明。”

  (四)第六条后增加第七条(后续编号顺延)“七、轮候与配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轮侯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另行分配时,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资格。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则上以申报登记先后或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将配租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

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2016〕59号)

  将文件中第二章第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修改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低于75 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低于100元/人/月。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文件进行动态调整。”

四、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72号)

  (一)原文第一条“县财政设立5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县服务业发展。”修改为“县财政每年设立3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县服务业发展。”

  (二)原文第二条“新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除分别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元之外(属产业集聚区和商务中心区范围内的企业,奖励企业15000元),按所缴纳税费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连续3年全额补助。”删除。

  (三)原文第三条“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设立或聘请会计人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县财政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修改为“由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且连续正常经营的,设立或聘请会计人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县财政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额不超过3 万元。”

  (四)原文第五条修改为“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原文第九条修改为“对完成县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乡镇(区、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年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上企业)共计3家(含)以上的乡镇(区、街道办),县政府定为服务业发展试点的乡镇(区、街道办),县财政一次性奖补乡镇(区、街道办)20万元。”

  (六)新增加条目第十条“当年新注册成立并按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奖补1万元。对服务业发展做出了明显贡献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奖补3万元/协会/年。”

  (七)将原文件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一条以上各种奖励、补贴及补助等各项扶持资金,从全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确定奖补名单和金额,报经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到位。同时符合本办法以外县级财政补助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另行规定除外)。”

  (八)原文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2〕48号)

  (一)将“第十二条 税收奖励方面。主导产业链上生产企业:自项目建成纳税年度起三年内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县政府予以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30%的奖励。下一年度纳税额增长部分另行奖励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20%,核算基数以各纳税年度最高纳税额为准。”内容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内容删除。

六、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3〕5号)

  第十条修改为“砂石(土)资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资金用于县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销砂石(土)资源的日常监管费用和处置前期费用支付(包括储量测员评估、拍卖佣金等),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以及涉及机构的名称、职能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 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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