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邱某甲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与三弟邱某丙发生争执,导致11万余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遗留在村委会迟迟无法发放。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该房屋原是三兄弟父母生前居住的老宅,邱某甲婚后搬离老宅另行居住,该房屋一直由邱某乙与邱某丙在居住。2004年,二弟邱某乙将老宅进行翻盖,后又因意外事故去世。2023年5月,电力公司在房屋上方搭建特高压输电线,需将房屋拆除,邱某乙无配偶子女,邱某甲与邱某丙因补偿款分配一直未达成共识,导致兄弟二人起了隔阂。
受理案情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邱某丙对调解员的到来心存抵抗情绪,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为尽快化解纠纷,千斤司法所向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援助,邀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陈新强同志参与调解,成立联合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小组首先与村干部、乡干部分别进行对接,详细了解补偿款发放部分及遗留情况,确定调解方案。其次调解小组又向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确定案情症结所在,调解专家陈新强着重从房屋产权归属及双方各自应继承的份额进行分析研究,最终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继承份额。
2024年2月,调解小组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并联合村干部开展现场调解。调解员们一方面向双方普及关于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能证明自己符合相关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情形的除外;另一方面从家庭伦理道德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进行释法说理,劝导兄弟之间以情谊为重、发扬谦让友爱的优良传统美德。
经过多方努力,兄弟二人对补偿款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当即按照签订的调解协议将遗留的补偿款发放至当事人手中,一起纠缠数月的家庭纷争,就此圆满画上句号。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是兄弟关系,在继承份额上应该均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解促使兄弟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新县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组织各方力量成立调解小组,通过“以案释法,情理法结合”等调解手段,坚持依法调解,实现矛盾争议化解,形成“调解多方联动、多元调处”新格局。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就地化解”的良好局面,持续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