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县管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2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县管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4日
新县县管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管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全资设立的企业、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代表县政府履行对一级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七条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自觉接受县国资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九条 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循序渐进、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以提炼企业价值理念为核心,不断丰富和锤炼企业文化内涵,全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质的企业文化,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县属国有企业,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或各一级公司独立出资的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大于50%(含)的,为县属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低于50%的,为县属国有参股企业。
第十二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国资公司审核、县政府批准,任何乡镇(区、街道)、部门、单位、企业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十三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初步方案,经县国资公司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同意成立企业后,由县国资公司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报县国资公司审核、县政府批准:
(一)企业名称、住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
(三)重大投资、重组、收购、发行债券等行为引起权益变动。
第十六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散并办理注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已无存在必要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解散的;
(三)未经县政府批准或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解散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注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注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县国资公司审核、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国资公司下达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复;
(三)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由县财政、人社、审计、国资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企业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八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代表县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国资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代表县政府按规定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出资企业的章程;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
(五)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及奖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确定薪酬标准,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七)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八)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县政府监督考核;
(九)委派代表参加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县国资管理部门行使股东会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独资企业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5-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逐步实现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董事由县国资公司提名,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任命。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县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县政府和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全资设立的企业、公司原则上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1名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权。确需设立董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指定一名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企业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控股企业设董事会,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财产,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企业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八)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九)制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法定人数,监事会其他成员从股东中产生,监事长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全资设立的企业、公司原则上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法定人数,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出资人委派,监事长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控股企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法定人数,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职工代表之外的监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年度工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办公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企业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理班子设总经理1人,可设副总经理1-3人。总经理由县政府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具体规章;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继续委派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未经县国资公司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构成情况、产权使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产权抵押情况等台账,做到家底清楚、责权明确。
第三十条 县政府每三年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财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托管、涉讼;
(四)产权(股权)转让,发行股票、债券,债权转股权;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偿还债务;
(六)收购、接收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在规定的交易机构或者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二)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经县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当年租金当年结清;
(四)经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建议,企业确因经营需要需出租、承租资产的,按重大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五)对涉及招商引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等资产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产权),应当将处置方案呈报县国资公司审核、县政府批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县政府和县国资管理部门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发行债券;
(三)变更注册登记;
(四)企业单项主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八)企业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
(九)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十二)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十三)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需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三)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四)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七)企业单项主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九)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十)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属于请示事项的,县政府或国资公司收到请示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于报告事项的,企业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目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批复和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二)县国资公司负责监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审核企业编报的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确定企业应上交利润,并据此组织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向县国资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市场配置人才机制相结合,建立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的新型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县管国有企业应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激发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加强企业员额管理。县国资公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承担的重点项目、内设机构、经营效益等因素,指导企业确定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编制内普通职工招聘由企业编制方案,经县国资公司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试或考核录用。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业务需求和岗位需要,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国有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职工原则上实行差别岗位工资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县国资公司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穿透式监管,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国资公司备案。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支票和票据管理制度;
(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八)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十一)财务回避制度;
(十二)其他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财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业务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以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合并报表由母企业填报。
第五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财务知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县国资公司备案。县国资公司根据审计报告,拟定企业应上缴利润的具体比例和金额报县政府审批,并据此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强化教育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交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第六十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一条 强化审计部门监督作用,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依法依规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进一步强化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确保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要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构建对企业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审查、评价的内审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十四条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管国有企业严禁一切形式的为个人、民营企业提供借款、贷款、担保等行为。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
第六十六条 企业出资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国有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影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七条 企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或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人员受到降职处理的,应当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聘用,且自受到降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等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在县属国有企业聘用。
第六十九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停发薪酬待遇,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