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铺乡旅游客运站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规定,在前期调研、市场调查、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县发改委形成《关于田铺乡旅游客运站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xxfgwjfg2019@163.com
2、邮件地址:新县朝阳路169号新县发改委价费管理股
3、联系电话:0376-2965562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田铺乡旅游客运站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经过成本测算、集体审价等程序,现就田铺乡旅游客运站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小型汽车按10元/次、中型汽车按15元/次、大型汽车按20元/次。机动车类型按《道路安全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执行。三轮摩托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停车超过24小时的,重新循环计费。
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是指当天在同一停车位或不同停车位累计停车时间,同一车辆24小时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停车服务。
二、减免政策
1、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30分钟(含)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和残疾人的代步专用车辆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3、对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
三、相关服务及要求
(一)停车场应由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依法办理有关证照,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及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必须提供税务票据,对停车场不提供税务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对停放在场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丢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单位、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范围、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服务收费台帐,完善内部收费管理机制,准确记录与核定停车场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四、执行时间
本(试行)收费标准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请你单位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我委将按照定调价(费)程序,提出重新发布或修订的意见。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