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居民朋友们:
燃气管道是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供应系统,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升级改造,各类市政管线、道路整治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的实施,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已成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最大威胁。2021年7月28日,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损毁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2022年6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与吴苏路交口附近就因违规施工发生了燃气爆燃事故,导致23人受伤,其中3人为重度烧伤;2024年3月8日,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社区明发半岛祥湾B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未按保护协议提前通知燃气公司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导致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工作部署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设施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事故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工作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第三方施工的管理范围
第三方施工定义。本指南中的第三方施工是特指非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和造成风险隐患的施工行为。
二、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 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落实第三方施工的安全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现状进行普查或补测、修测,全面摸清管径、管材、走向、管道控制阀门、埋深、运行压力级制等基础数据,完善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同时,及时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更新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加快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更新。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全面摸排和日常管道巡查,及时补齐和完善燃气管道防腐、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完好。
3.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燃气流量、压力、浓度等数据感知信息,以达到安全管理。
五、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责任
(一)建设单位
1.核实详细资料。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书面函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做好现场交底。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资料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踏勘,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当组织管道燃气企业、工程勘察、施工等单位在管道燃气企业监护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压力等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3.制定保护方案。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三方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4.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现场确认后,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开挖许可。
(二)施工单位
1.配合制定保护方案。开工前,应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三方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同时,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数据不确定的点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沟通,在不能确定燃气管线具体位置时,禁止随意开挖。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管道燃气企业具体作业时间(开挖、顶管等),要求管道燃气企业派专人到现场指导、监督,并按照管道燃气企业确定的范围、开挖方式等进行施工。
3.组织人员培训。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4.禁止盲目野蛮施工。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5.做好应急预案。根据现场项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修准备。
(三)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充分考虑燃气管线保护要求,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行业规范,绘制精确的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图,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道迁改和保护管理等内容。
(四)监理单位
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督促其按照保护方案要求,落实各项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在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动土作业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动土作业方案和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及时反馈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燃气企业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函询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的,应当在接到函询1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线位置并现场交底,对照咨询范围告知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签字确认。在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地下燃气管道情况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线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当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线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2.配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线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同时,认真宣贯燃气管线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六、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应当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加强日常检查。
2.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燃气管道线的,在工程施工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
3.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企业通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施工单位
1.施工作业前,必须人工开挖作业找出地下燃气管道后,方可机械作业。
2.如施工中不慎造成管道防腐层损伤、PE管线变形、PE管线损伤等情况,须立即联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施工人员不得隐瞒隐患,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腐层修补及管线更换工作,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3.严格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等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线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监理单位
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严格落实燃气巡线制度。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检情况的检查督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
2.加强工程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现场指导邀请后,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及时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巡查发现未签订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或者未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告知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立即报告管道燃气企业,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拨打110报警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县城市管理局。
七、社会居民要强化监督举报和自我防范意识
(一)增强了解程度
了解燃气管道的重要性和潜在危险,认识到燃气管道一旦遭到破坏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且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注燃气管道标识,在日常生活中,留意路边、小区内等地方的燃气管道标识,知晓哪些区域可能有燃气管道存在。
(二)发挥监督作用
留意周边施工情况,如果发现附近有施工活动,要特别关注施工是否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对违规施工行为及时举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有破坏燃气管道的风险,应立即向燃气公司或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三)积极配合工作
配合燃气公司的安全检查和宣传活动,了解燃气管道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装修、动土等活动时,提前联系燃气公司,确认施工不会影响燃气管道。
八、积极举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
(1)新县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抢修维护电话:17703767217
(2)新县盛焰天然气有限公司抢修维护电话:18937614252
(3)新县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电话:0376-3275098
(二)其他方式
(1)新县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邮箱:rqizhongxin@163.com
(2)新县东明路城市管理局5楼城市发展综合事务中心燃气管理办公室举报或信函举报
(三)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新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