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新县水利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受理向新县水利局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工作。
机构名称:新县水利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6-2987365
通讯地址:新县香山西路279号
单位负责人:胡 冕
电子邮箱: xsz365@163.com
邮政编码:46555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5:00,14:30-17:30
二、新县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新县水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水利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水利局职能、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水利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水利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
(3)水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
(4)水利局业务工作情况;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6)水利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新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信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受理单位后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网站链接:https://t.xinyang.gov.cn/openview/api/view/selectsiteopen?siteId=4115230002 。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不予公开范围: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③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④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