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纠纷 诉调帮其解纾困

 
信息来源: 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05

  2021年秋,被告刘某甲委托其弟弟被告刘某乙修缮其在农村的老宅时,刘某乙在原告张某处累计购买30余吨水泥用于房屋建设施工。房屋建设施工完工后被告刘某乙向原告张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水泥货款10000元未能及时支付,其间,原告张某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二被告一直未能予以支付。原告张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并提交了被告刘某乙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及送货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

买卖合同起纠纷 诉调帮其解纾困

  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委托新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刘某甲取得联系后,询问其原告起诉的情况是否属实,被告刘某甲对原告张某的起诉错愕不已,称其自家房屋修缮前期所有款项均已付清,并委托其弟弟刘某乙全权处理了,《欠条》并非其本人出具。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立即联系被告刘某乙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同时对他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事实供货关系即形成债务。刘某乙听完之后说欠条具体是谁写的忘记了,自己愿意承担支付水泥款10000元义务,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承诺需要一段时间通过公司账户转给张某。2025年2月底经过调解员数日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乙一次性付清货款,原告张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一起看似普通的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折射出经济活动中法律意识与诚信体系的双重缺失。在“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型的当下,如何平衡人情便利与风险防控,是每个市场主体必须面对的课题,即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离不开诚信的自觉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