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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03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基本建设工程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5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基本建设工程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新集街道办事处,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基本建设工程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1日




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基本建设工程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2〕17号)、《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 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的通知》(信文广旅〔2022〕2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和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形成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依据有关规定,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范围: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1.国家和省、市、县重点项目;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项目(含第四次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范围内的项目);

  4.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大型建设项目;

  5.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其他有文物分布的区域。

  (二)国有土地出让

  新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已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建设用地除外)用地,适用本方案。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勘探计划。每年3月份,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文物管理 部门和各乡镇(区、街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经费预算。县财政局会同县文物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区、街道)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考古经费预算,将土地清表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土地清表。拟出让土地所在各乡镇(区、街道)负责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清理等)和解决有关权属纠纷争议等具体工作,达到县文物管理部门认可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条件。

  (四)考古报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文物管理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拟以划拨方式进行建设的地块,由用地单位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阶段前,向县文物管理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其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内。

  1.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文物考古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县文物管理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2.经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县文物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单位应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及时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县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县文物管理部门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时要明确提出,并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调整。拟出让土地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县文物管理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4.供地前未由政府统一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前依法报请文物部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其中,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大型建设项目和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实行“考古前置”,由属地政府在供地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工作内容,不再受理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文物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实行承诺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文物勘探报告,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项目单位减轻经济负担。

  5.符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实行承诺制,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考古勘探发掘,建设单位需做好文物保护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1)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

  (2)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可以直接应用的;

  (3)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

  (4)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

  6.文物部门应加强对承诺制项目全流程监管,重点检查、核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落实情况。经检查核查,实际情况与承诺 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即承诺人)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及其违法违规行为,文物行政部门应追究承诺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从严从重处罚。违反承诺,导致出现文物流失、破坏文物等行为发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土地供应。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土地供应的地块在实施土地供应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

  1.根据县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2.根据县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二)县文物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手续,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

  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应告知土地供应单位、土地申请单位文物保护具体要求。

  (三)县财政局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按期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

  (四)县发改委

  在项目立项环节,告知项目业主单位(业主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事项,并将其列入项目可研批复要件。

  (五)县文广旅局

  牵头负责国有土地出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营造依法保护文物的法治环境,将未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未批先建和破坏文物现象纳入文化综合执法范围。

  (六)各乡镇(区、街道)

  1.配合县文物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并承担辖区内土地出让、项目建设中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相关费用。

  2.负责对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清理等)的招投标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做好拟出让土地的看护和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筹做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县文广旅、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推进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县政府研究确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乡建设相互促进的新机制,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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