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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县惠企服务政策汇编——(四)税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5-04-01 来源:来源:新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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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要

  1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摘要

  1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

  1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摘要

  2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执行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摘要

  2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摘要

  2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摘要

  23.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摘要

  24.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适用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摘要

  2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范围: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2.招用有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相关人员的企业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摘要

  2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摘要

  27.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摘要

  28.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的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方式: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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