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市监〔2021〕72号)政策摘要
3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可以通过缩短公示期限、更正内容、停止公示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适用范围:全县市场主体
执行时间:2021年12月9日起
责任单位: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享受方式:在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申请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信政办〔2023〕27号)政策摘要
34.建立“双书同达”告知制度。按照“一处罚一告知”的原则,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同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制度。按照“谁处罚、谁提醒”的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信用修复条件时,行政处罚机关应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其进行信用修复,指导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知晓度和满意度。
适用范围:全县市场主体
执行时间:2023年6月21日起
责任单位: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享受方式:在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申请
《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信市监〔2021〕129号)政策摘要
35.建立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分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四种类型。
适用范围:全县市场主体
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2日起
责任单位: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享受方式:在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申请
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奖补政策摘要
36.对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奖补,(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二)融资额在200万元-1亿元(含)之间,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适用范围: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4日起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享受方式:在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后,由第三方代理公司具体办理奖补手续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7.对外贸企业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含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线上展会和部分转内销展会)等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并对形成初裁结果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对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适用范围:新县外贸企业
时序进度:2025年1月20日起
责任单位: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
享受方式:提供企业项目申报相关纸质资料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请登录:https://zxkt.mofcom.gov.cn)
加强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政策摘要
38.由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且连续正常经营的,设立或聘请会计人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县财政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新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当年新注册成立并按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奖补1万元。对服务业发展做出了明显贡献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奖补3万元/协会/年。
适用范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时序进度:2024年3月1日起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享受方式:成功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