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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小常识一问一答②
发布时间:2025-04-20 来源: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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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小常识一问一答②

  01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 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②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 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⑤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⑥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⑦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④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⑤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03 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答: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 分类处理;

  5.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6.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04 业主可否以自己并未直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为由拒绝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答: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主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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