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可邀请辖区派 出所、综合执法部门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 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注重提高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 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中选举产生,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担任。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 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期间的相关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 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专 业素养,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 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益关系;(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 员的情形。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五个工作日。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内、物业服务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固定公告栏及信息化公示 载体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 会委员名单公示期满之日或者核查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作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决定书》,并将组建公告、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推荐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 表推荐表、业主联名推荐表、业主自荐表、组建情况公示和承诺 书等材料上传至“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同时抄送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名称和届别。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 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应当依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02 符合什么条件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 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的。
03 面积和业主人数名词:
答:(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