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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0001-0221301-2019-0000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9〕20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1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5日

 

新县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办法(试行)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助推我县土地和城市建设管理尽快走上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有效解决我县空闲低效用地突出问题、妥善 处置尚未形成违法事实的违法“圈地”行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新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和城市建设管理突出问题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新综〔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规范推进我县空闲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设和谐宜居城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规范推进,土地集 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范围和认定

  本办法所称空闲低效用地是指全县范围内,尚未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仍保持原貌,但存在违规供地、私买私卖、私征私拆、长期空闲等事实的土地;或因单位撤并、迁移等原因,原取得的土地资产长期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全县空闲低效用地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具体类型包括:

  (一)县政府批准用地,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和相关县领导代表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签批供地等。

  (二)部门违规供地,包括未经县政府批准,以罚代批,未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出让等情况擅自批准用地。

  (三)私征私租土地,经辖区政府同意征地或垫资征地,包 括私征私买土地、以租代征土地、在批准用地面积外私征私占土地(批少占多)等用地违法行为。

  (四)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原以工业等用途取得的土地一直空闲未开发利用,现规划调整为其他土地性质的土地。

  (五)因单位撤并、迁移等原因,原取得的土地资产长期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

  (六)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等取得土地后长期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利用的空闲状态土地。

  三、收回及处置方式

  空闲低效用地的收回及处置,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相关当事人利益诉求,原则上一律由县政府收回统一处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具体处置方式为:

  (一)县政府批准用地,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和相关县领导代表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签批供地等形式的空闲低效用地。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缴齐出让金的,要依据出让合同依法 追缴,并追缴滞纳金、违约金。对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 积率的(工业用地除外),依法重新评估补交出让金。属供地不及时和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空闲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解决,解决后再限期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使用。属用地方原因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收回处置。

  (二)部门违规供地,包括未经县政府批准,以罚代批,未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出让等情况擅自批准用地。撤销批准用地手 续和出让合同,依法收回重新出让。按照《新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新三违治〔2017〕1号文)“各算各账、收支两条线”执行,已办各项手续收回,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储管理,完善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并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待土地出让且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核算其前期投入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全额退还。

  (三)私征私租土地,包括私征私买土地、以租代征土地、在批准用地面积外私征私占土地(批少占多)等违法用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和用地需要,进行回收处置。由辖区政府完成 土地前期征收相关工作,待土地取得用地指标后依程序供地,供 地完成且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辖区政府负责核算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地质灾害治理、青苗补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凡拒不配合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原以工业用途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现有土地利用条件依法组织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具体收回补偿标准。达成收回补偿协议后,由县政府按照存量建设用地供地程序依法供地。

  (五)原各乡镇七所八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收回处置空闲资产时,由土地使用权人依程序上报批准后,拆除地上附着物形成净地后再依法处置。

  (六)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等取得土地后长期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利用的空闲状态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收回处置,由县政府按照存量建设用地供地程序依法供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处置空闲低效用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环保、财政、三违办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和完成该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三)严守廉政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严格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保证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

  (四)加强宣传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文字解读:《新县空闲低效用地收回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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