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2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
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水平,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至管护主体。乡、村均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地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责任落实到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为: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由乡村统计辖区内各处农田水利设施的位置、建设单位、建设(改造)时间、受益面积、管护责任人等情况,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台账。
第四条 实行“一长两员”制。村级组织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全面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提灌站及其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每个村至少确定一名管护员,村级组织要与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要保持管护人员队伍基本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服务多个村民小组或农户的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村民中选择责任心强的村民作为管护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方式产生,提倡在本村贫困群众中确定管护人员;主要受益对象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机井、提灌站可由该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第五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管护能力。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六条 加强管护人员培训。为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水平,提高管护人员业务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等业务部门,对管护人员进行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养护、维修、用电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同时鼓励各乡镇依托水利站成立维修中心,组建以培训合格的管护人员为主要成员的维修队伍,以便更好地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维修,节约管护经费开支。
第七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内容:对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提灌站、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塘、堰、坝、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擦油除锈、清洁,保证电机、水泵、进出水管、配电设备、电路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及时清除淤泥杂草,确保进水渠、出水渠通水顺畅;汛期及时关注雨情、水情,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积极排出险情;及时发现并制止人为破坏和有可能影响到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管护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管护人员的报酬和其他支出三部分,由县、乡、村分级负担。农田水利设施按照灌溉面积每年每亩3元的预算安排管护资金,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从项目结余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农业水价改革水费收入等渠道合理筹集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考核组,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先进乡镇、村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的乡镇、村,减少后期农田水利项目安排及管护资金安排。对有意损坏农田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解读